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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名言(57句一览)

来自未知 时间:2023-07-28 阅读次数: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名言

1、沃波尔1676-17英国历史上首任首相,宫廷派辉格d人领袖,执政长达二十年,是孟德斯鸠在世时英国政治家的代表。

2、果真这样的话,国家就不是一个君主国,而是一种没有自由的共和国了。但是执政者如果没有坏的辅弼人员的话,他的施政是不会腐败下去的。这种坏的辅弼人员身为臣宰,而憎恨法律,虽然他们作为“人”来说,是受法律保护的。这种坏的臣宰应该受到追究与惩罚。英格兰政府优于尼得的政府的地方就在于此。尼得的法律不许传审民政官,——即使在他们卸任以后也是如此,人民所受的冤屈永远得不到伸平。

3、孟德斯鸠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CharlesdeSecondat,BarondeMontesquieu,1689年1月18日-1755年2月10日),法国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是西方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  

4、  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管子·七臣七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名言)。

5、政治自由绝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做他应该想要做的事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要去做的事。

6、法治就是对权力的限制。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7、我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为了生存,我们不得不为自己编织一个笼子,然后把自己关在里面。(英国)博莱索《巴基斯坦的缔造者真纳传》

8、“道德想象力”与秩序的生成——《美国秩序的根基》第二章导读

9、《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10、为人要勤奋,为民要服务,为d要贡献,为官要廉政。

11、一个人的死亡,最终引发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12、越来越明确的责任主体,越来越细致的法律条文,越来越庞大的法律体系,越来越文明的法律制度……绘就了70年来中国法治建设的壮丽画卷,也催生出越来越和谐稳定、繁荣进步的中国。

13、古代的大多数共和国有一个重大的弊病,就是人民有权利通过积极性的、在某种程度上需要予以执行的决议。这是人民完全不能胜任的事情。他们参与政府应当只是选举代表而已,这是十分适合他们的能力的。因为,准确了解别人有多少才能的人虽然为数不多,但是每一个人都能够在大体上知道他所选举的人是否比其他大多数人更为通达事理。

14、作为后世公认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孟德斯鸠和其他自然法学者共享着自然法话语。但是他和这些自然法学者又存在着基本的分歧。

15、延伸阅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主要译本比较——以法律出版社钟书峰译本和商务印书馆严复译本、张雁深译本、许明龙译本为例

16、波尔多的佳酿与源自英格兰的宪治思想 黄晞耘

17、但是,如果立法机关认为由于某种危害国家的阴谋或通敌情事,国家已处于危险境地的时候,它可以在短促的、一定的期间内,授权行政机关,逮捕有犯罪嫌疑的公民:这些人暂时失去了自由,正是为了保持他们的自由于永远。

18、编者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12月28日在北京闭幕,会议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而学界围绕民法典的讨论还在继续。本文转载自赫拉克勒斯工作坊公众号(Areopagitica),感谢授权推送。

19、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

20、立法机关时时集会也不必要。这不但对代表不便,而且将过度地占据行政者的时间与精神:行政者将不关心行政而只考虑如何防护它的特权和它所具有的行政权利。

21、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战国)管子

22、陈浩武:明治维新150周年历史追忆——就士游日本之旅手记(下)

23、但孟德斯鸠断然否定。他认为大清根本不具有美德和荣宠,只有“一以贯之的暴政”和“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人性摧残”,传教士们是为表面秩序所蒙蔽,实际上,大清完全是以恐惧为原则的专制国家。

24、一个真正热爱祖国的人,在各个方面都是一个真正的人。

25、按照这一开宗明义的界定,“法”包括物理学上的规律法则、动物世界的行为法则、以及人类的实在法,同样也包括抽象层面关于在整个世界中界定正义与非正义的法则,甚至基督教至高无上的上帝都“有其法”,法的形态是多元的。这种法的定义,既不同于“神意论”,也不同于柏拉图“理念影像论”,当然与近代“主权者命令说”或“人为自然界立法”的观念也大相径庭。也就是说,在孟德斯鸠的语境中,法并非某种意志或精神的产物,而是客观而必然地存在着的,是自然运作的基本方式,或者说是世界存在的因果律。

26、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霍姆斯《普通法》

27、美德的天然位置紧挨着自由,但是,它与极端自由之间的距离,却像它与奴役之间的距离那样遥远。p.136

28、复案:此段孟氏所诠,于英国君主及上议院所约立法权之分限最为精湛明确。夫英之立宪所以久行不弊而上下相安者,其秘在此。盖哲家洛克氏之成说,而孟氏取之,治法学者所不可不详玩也。

29、 24 专制政体中的权利完全掌控在受委托的权利行使者手中。

30、许多宗教人士皆怀疑孟德斯鸠信奉自然宗教或者接受无神论者的宿命论而非天主教,质疑其对神并不恭敬。批评者通过“创世看似一种随心所欲的行为,其实它意味着一些不变的法则,就像无神论者所主张的不变的宿命论那样”(11)断定孟德斯鸠接受无神论者的宿命论;有些批评者还通过作者在其中颂扬斯多葛主义,而斯多葛主义是承认盲目的命运和必然的连接关系的,从而认定孟德斯鸠信奉自然宗教。

31、首先,他强调法衍生自初元理性,是初元理性与宇宙万物的相互关系和宇宙万物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并非来自上帝的心灵或意志,这与基督教的传统,尤其是与圣托马斯·阿奎那的传统发生了背离。在托马斯传统中,虽然强调“法是以与它统治人类完全一样的方式‘统治’宇宙万物”,但最终源泉是“上帝的心灵”,人类之法需要在与永恒法、自然法和启示法的关系中进行理解。(41)而孟德斯鸠强调上帝并不能超越初元理性而恣意行为。上帝创造宇宙和保护宇宙,都需要依据一定的法则,“创世看似一种随心所欲的行为,其实它意味着一些不变的法则”、“没有法则世界便不复存在,所以声言造物主可以不凭借这些法则来治理世界,那是谬论”。(42)

32、但是,在亚洲的专制政体即一切非宽和政体中,始终存在着实实在在的分裂,农民、军人、商人、官员和贵族之所以彼此有联系,只不过是一些人压迫另一些人,而被压迫的人并不反抗,倘若在他们之间发现团结,团结在一起的不是公民,而是埋在地下一个挨一个的尸体。

33、政治是一把磨钝了的挫刀,他挫着挫着,慢慢地达到它的目的。

34、公正司法,是维护法律尊严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一个国家民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35、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36、链接:https://pan.baidu.com/s/1SSz6H7esAD9nElR3_IFiTg提取码:LLSW 书名:论法的精神

37、纲纪废弃之日,便是**兴起之时。——威·物特

38、因此,孟德斯鸠笔下的“一般精神”是一种经验的结果,而非先验的前提。立法者发现“一般精神”,使得立法符合“一般精神”,立法本身就是寻找社会/民族的那个“自然本性”,也即源自初元理性的法的不变秉性。这种法与法的精神之间的关系,就是真正的确定法之正当性的法则。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孟德斯鸠笔下,法的正当性不再依赖形而上学的基础,而转而求诸经验性的环境因素,法学开始出现社会科学甚至科学研究的雏形。

39、陈浩武:两个美国人与日本的两部宪法——日本明治维新150周年研讨会(2)

40、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司马迁(汉)《史记·酷吏列传》

41、如上所述,行政应通过它的“反对权”来参与立法;否则,它便将失去它的特权。但是,立法如参与行政,行政也同样要丧失它的权力。

42、 19 一名刚直的立法者,能培养出一个视刚直为理所应当的民族。

43、注2:博马努瓦(1247—1296),法国法学家,著有《博韦习惯法》。——译注

44、法官还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的地位,或是说,法官应该是被告人的同辈,这样,被告人才不觉得他是落到倾向于用暴戾手段对待他的人们的手里。

45、不过,一种世袭的权力很容易被用来追求私利而忘记平民的利益,所以在人们最想贬损这一权力的事项上,例如关于征收跟钱的法案之类,这个世袭权力在立法上应该只有反对权,而不应该有创制权。

46、  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高尔斯华绥

47、神往往不具有完美无缺的品质,因为这样反而会使他变得不完美;为他设限的从来只是他自己,因为他本身就是他的必要性。

48、 2  分权说和君主立宪,孟德斯鸠崇尚英国的君主立宪,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理论,他认为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

49、以为世上有一种在任何方面都能独断转型的人间权力,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这种人间权力从来没有,今后也绝不会有。权力在大也有边界。当大领主在君士坦丁开征新税时,群情激奋使他发现了以往未能看到的界限。一个波斯国王可以从容地逼迫一个儿子去杀死父亲,或逼迫一个母亲去杀死儿子,但是他却无法逼迫他的臣民喝酒。每个民族都有一种普遍精神,权力就建立在这种精神的基础之上,权力若是伤害普遍精神,那就是伤害权力本身。

50、虽然伟大的启蒙世纪属于法兰西,但是一般认为牛顿《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的出版(1687)与英格兰的光荣革命(1688-1689)是启蒙运动开始的主要标志,(6)牛顿在光学领域的成就甚至成为启蒙运动的隐喻“追求光明”。(7)孟德斯鸠出生于1689年1月18日,二十几天之后(1689年2月13日),英格兰议会正式通过《权利法案》。这一不经意的历史巧合,或许预示着他不仅为启蒙运动而生,而且其人生及思想与英格兰之间存在着微妙的联系。(8)

51、一个共和制政府中基本的真理是少数有不可争议的和不可分离的权利,多数不是拥有一切,少数不是一无所有,人们不能高兴怎么做,就怎么做。(美国)斯托里《美国宪法评注》

52、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53、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54、孟氏称法本质上是“关系”,这一点也令人费解,《论法的精神》一出版,就有人批驳这种作为关系的法理论,认为“法即关系”不可思议。(45)当然,“必然关系”这个语词本身就带有非意志论的涵义,“每一种差异,都有其同一性,每一种变化,都有其一贯性”。(46)法在孟氏的笔下,同样存在特殊性与普遍性,但是这种特殊性与普遍性与众不同:孟氏法的特殊性在于不同现象具有不同法则,物质世界有其法,兽有其法,人有其法,甚至上帝亦有其法,在人类社会,“每个国家的政治法和民事法只不过是人类理性在各个具体场合的实际应用而已”,但“这些法律应该量身定做,仅仅适用于特定的国家”;(47)孟氏法观念的普遍性,并不是指各种法最终要与某种终极的法(例如上帝之法)相符合,而是说,每一种现象因其与不同的“关系”相联系而存在其各自的“法”,这种“关系”与“法”之间存在的法则是普遍的。雷蒙·阿隆将这种法称为“因果律”。(48)

55、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罗伯斯庇尔《**法制和审判》

56、分权的合法性被承认为是对主权范围的限制。权力的限制和分权可能是相辅相成的。这是现代国家的突出特点。这种现代国家本质上遵循着如下标准:它是某种主权的承担者团体;这些承担者是根据既定规则选拔产生的;这些承担者拥有主权根据分权规则互相受到制约;根据权力约束的规则,这些主权承担者都可以发现自己发布命令权的合法性。(德国)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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